關于開展評審專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記錄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財采購〔2018〕3 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各縣(市、區)財政(稅)局,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職責履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 號)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對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開展履職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有關要求
(一)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隨機抽取系統,對 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專家進行履職評價。
(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以單個評審項目為基礎,由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按 照《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對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指標》(附件 1)進行記錄評價,并按照評價說明和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三)評審專家履職評價以量化扣分法計算得出單個評審項目評價得分,以季度、年度為統計期間,按照算術平均法計算得出評審專家季度、年度履職評價得分。總分為 10 分,
履職評價為 9 分(含)以上為“優秀”,9(不含)-6(含)分為“良好”,6(不含)分為“不合格”。
(四)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 記錄評價評審專家履職情況。負責記錄評價的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應當是負責組 織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
(五)評審專家可在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查詢本人履職評價情況,并 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六)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被評為“優秀”的,將被優先選聘為我省政府采購資深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為“不合格”的,未涉及違法且行為情節較輕的,由評審專家注冊地所屬市級財政部門對該專家進行約談警戒或發出“提醒函”,未涉及違法行為但情節較重的,由評審專家注冊地所屬市級財政部門書面報省級財政部門暫停該專家 1-3 個月的抽取資格;涉及違法行為的,將由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二、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履職評價有關要求
(一)評審專家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對組織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 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進行履職評價。
(二)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履職評價以單個評審項目為基礎,由評審專家按 照《評審專家對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履職評價指標》(附件 2)進行記錄評價,并按照評價說明和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三)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履職評價以量化扣分法計算得出單個評審項目評價得分,以季度、年度為統計期間,按照算術平均法計算得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 季度、年度履職評價得分。總分為 10 分。9 分(含)以上為“優”,8 分(含)-9 分為“良”; 6 分(含)-8 分為“中”,6 分以下為“差”。
(四)評審專家應當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結束后后 5 個工作日內,記錄評價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的履職情況。
(五)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可在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隨機抽取系統中查 詢本單位履職評價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六)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的年度履職評價情況將按照優、良、中、差排名, 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布。
(七)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履職評價為“差”的,未涉及違法行為且情節較 輕的,由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對其進行約談警戒或發出“提醒函”,未涉及違 法行為但情節較重的,由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書面報省級財政部門暫停該單位 1-3 個月的信息發布和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涉及違法行為的,將由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三、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原則,真實記錄對方職責履行情況。未能真實記錄職責履行情況的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將暫停評審專家資格或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四、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將按照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情況等因素設置評審專家階梯抽取概率;按照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情況等因素加強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附件:1.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對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指標 2.評審專家對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履職評價指標
廣東省財政廳
2018 年 9 月 10 日
附件 2
評審專家對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履職評價指標
序號 | 記錄 主體 | 評價指標 | 記錄內容 | 分項(總 分 10 分) | 評價要求 |
1 | 評審專家 | 是否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 購人代表授權函。 | □否 | 扣 0.5 分 | 評價為“否”,須上傳書面說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 |
2 | 是否告知回避要求。 | □否 | 扣 0.5 分 |
3 |
| 是否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 序。 | □否 | 扣 0.5 分 | 系統以短信告知代理機構記錄情況;代理機構可查看本單位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
4 | 是否提供必要的評審條件及 配套的評審環境 | □否 | 扣 0.5 分 |
5 | 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是否統 一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進行保管。 | □否 | 扣 0.5 分 |
6 | 是否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 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 □否 | 扣 1 分 |
7 | 是否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 核對。 | □否 | 扣 2 分 |
8 | 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是否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 施。 | □否 | 扣 2 分 |
9 | 評審工作完成后,是否及時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 務報酬或異地評審差旅費 | □否 | 扣 1 分 |
10 | 是否有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 員進入評審現場。 | □是 | 扣 1 分 | 評價為“是”,須上傳書面說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 系統以短信告知代理機構記錄情況; 代理機構可查看本單位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
11 | 是否發表了存在歧視性、傾 向性意見。 | □是 | 扣 2 分 |
12 | 是否存在評審現場管理不規范(比如:使用手機、隨意離開現場、非評審工作人員 翻看投標文件等)。 | □是 | 扣 2 分 |
13 | 采購文件或采購過程是否存 在違法情形。 | □是 | 扣 10 分 |
14 | 系統 | 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沒有對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 評價。 | □是 | 扣 1 分 |